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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快讯 | WHO和IMO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联合声明

中国船员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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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1日,IMO发布了主题为“IMO-WHO关于应对COVID-19疫情的联合声明”的第4204号通函件的又一补充件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2,旨在协助各国确保以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和贸易不必要干扰的方式执行卫生措施,并鼓励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本联合声明,这是IMO继1月31日首次发布NO.4203号、4204号通函件以来,第四次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通函件,在此,China PSC提醒各方予以高度及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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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联合声明指出,2019年12月31日中国报告了现已全球知晓的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随后,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设立的应急事件委员的建议,在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世界卫生组织与全球专家、政府和合作伙伴紧密合作,以迅速扩展有关新型病毒的科学知识,跟踪该病毒的传播和毒力,并就保护健康和防止蔓延的措施向各国和国际社会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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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应

联合声明指出,虽然世卫组织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但是全球各国正在采取措施包括延迟通关或拒绝入境等,这些措施可能造成国际海上交通的严重中断,特别是影响到船舶、船员、旅客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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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约建议和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紧密合作,以协助各国确保以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不必要干扰的方式执行卫生措施。

(一)《国际卫生条例》

1.《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承诺“以与公共卫生风险相称并仅限于公共卫生风险并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的方式”对疾病的国际传播作出公共卫生反应;

2.缔约国执行《国际卫生条例》时必须充分尊重第3条第(1)款所述的每个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3.WHO和IMO呼吁所有国家尊重《国际卫生条例》第28条规定的对船舶实行“无疫通过”的要求和对所有旅客给予适当的照顾并防止对船舶以及船上人员和财产产生不必要延误的原则;和

4.干扰国际海上交通的措施须遵守《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包括第43条规定的具体要求。

(二)《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1.《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规定,非《国际卫生条例》缔约方应努力将《国际卫生条例》适用于国际航运;

2.《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第1条和第5条以及附件第6节均有避免对船舶、船上人员和财产的港口入境施加不必要的限制或延误的要求。

WHO和IMO建议船旗国当局、港口国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公司和船长应通力合作,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乘客可以上下船,货物作业可以进行,船舶可以进出造船厂进行修理和检验,物资和供给可以装载,证书可以颁发,船员可以交换,并且WHO和IMO随时准备协助和支持成员国和航运业界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给航运业带来的挑战。

★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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